公告通知
更多>>四川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简称四川省发协)。英文译名为:The Publication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缩写:PDA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四川省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出版物发行行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守法、自律、诚信水平;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汇聚行业合力,促进行业发展;大力支持会员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为规范和繁荣出版物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承担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指导。本团体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9栋3单元4号。联系电话:028—870571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出版物发行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沟通本团体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维护和规范行业秩序,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繁荣出版物市场。
(三)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执行,加强自律、互律。
(四)为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
(五)组织和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出版物市场、举办全省性或地区性出版物订货会、出版物展销会,组织出版物市场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促销服务和信息服务。
(六)开展全省优秀畅销书的评选活动,为全省出版物发行行业提供“评优导销”服务。
(七)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与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
(八)积极参与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评奖活动。适时表彰在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中表现突出、对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和会员企业。
(九)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调研和交流。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会员提供介绍行业发展的经验与信息,及时宣传报道会员先进事迹和经验。
(十)开展行业法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培训、讲座,努力促进出版物发行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十一)面向未来,立足行业发展,积极开展促进行业融合发展的境内外业务交流活动。
(十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市、州书刊发行业协会(或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省一级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省内跨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以及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尚未成立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的市(州)县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分经济成分)要求直接参加本会者,经批准,亦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愿意加入本会者,可以个人名义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出版物经营单位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协会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会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聘用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4日四川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2020年5月修订,11月23日四川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对修订稿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